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医药市场,促进我县医药流通服务企业健康发展,经县政府研究,提出如下意见:
一、扶持对象
在新昌辖区内注册、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医药生产型企业、医药流通经营企业、医药商务辅助服务企业以及医药商务辅助服务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自然人合伙企业。
二、扶持政策
1.本地医药生产型企业,因实行“两票制”增加的增值税及附加,按其地方财政贡献的60%给予扶持。
2.本地医药生产型企业和为其服务的医药流通经营企业,因实行“两票制”增加代扣代缴的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按其地方财政贡献的100%给予扶持。
3.为本地医药生产型企业服务的医药流通经营企业、医药商务辅助服务企业,按其地方财政贡献的60%给予扶持。
4.为本地医药流通经营企业和医药商务辅助服务企业服务的医药商务辅助服务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自然人合伙企业,按其地方财政贡献的100%给予扶持。
5.县外引进的医药流通经营企业、医药商务辅助服务企业,且年税收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按其地方财政贡献的60%给予扶持。
6.县外引进的医药商务辅助服务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自然人合伙企业,且年税收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按其地方财政贡献的100%给予扶持。
三、奖补兑现
按发生期计算地方财政贡献,原则上按年度给予奖励兑现。如果奖励金额较大,可按季度兑现。
四、优化服务
1.财政部门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采用集中审核的方式,加快奖补资金兑现,确保奖补资金尽早发挥效益。
2.国税、地税部门做好企业的税收业务辅导工作,使企业能全面掌握税收政策,规范发票开具,加强增值税发票和防伪税控专用设备的安全管理。
3.市场监管局开通注册登记的绿色通道,使企业尽快完成注册并开展业务。
4.园区落实注册办公场地,统一规范管理。
五、附则
1.扶持对象注册成立之日起30日内,须到所属地税部门备案。
2.同一主体注册多家企业,年税收可合并计算,不足一年的按月折算。
3.本意见所涉及的扶持政策,如有类同或交叉,企业可以按照就高的原则申请享受,也可以自愿选择一项享受,但不重复享受。
4.本意见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实施,享受期限不超过3年,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