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
《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空心胶囊产业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已经县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予以贯彻落实。
新昌县人民政府
2018年1月13日
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空心胶囊产业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
空心胶囊作为新昌的传统特色产业,经过60多年的发展,已初具规模,但与国内先进水平相比还有一定差距,总体上看仍处于“低小散”状态。为贯彻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振兴实体经济的决定,部署落实《浙江省全面改造提升传统制造业行动计划(2017—2020年)》,加快我县胶囊产业转型升级,进一步提升产业竞争力,做强做大龙头企业,县政府每年安排2000万元财政专项资金用于推进胶囊产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全面推动胶囊产业上规模上档次,鼓励企业开发新产品、提升信息化技术、淘汰落后产能、使用先进设备、加强品牌建设,不断提高胶囊产业发展质量和效益;提高产业集中度,提升我县胶囊产业整体水平,通过三年规范提升,确保有1家胶囊企业上市,力争3家,培育形成超亿元企业5家,其中超2亿元企业3家,空心胶囊生产企业数量压减一半,努力建成国内外具有较强竞争力的重要空心胶囊产业基地;提高胶囊产品科技含量,提升市场竞争力,着力建成全国有地位的药用空心胶囊研究中心,建立科学的生产工艺,开发新型空心胶囊,帮助胶囊企业参与到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中,实现经济效益的稳定突破,把新昌胶囊建设成一个传统产业改造提升的样板,打造成一张新昌经济转型升级的金字招牌,特制定本意见。
一、推动企业挂牌上市。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奖励;在新三板挂牌给予一次性80万元的奖励;在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成长板挂牌给予一次性30万元的奖励;在国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海外市场等上市的企业,首发融资3亿元以内的给予一次性300万元的奖励;首发融资超过3亿元的,每增加1亿元,追加奖励100万元,最高奖励不超过800万元;实现国内A股买壳上市且注册地迁至新昌的,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奖励。对为上市或挂牌进行股改的企业,在股改时形成的企业所得税地方贡献额度内,按以上额度全额奖励给企业,其中85%在股改完成后兑现,15%在实现上市或挂牌后兑现;对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及自然人股东股权结构调整的,在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贡献额度内,按以上额度的85%在股改完成后给予一次性奖励。
二、促进企业兼并重组。在并购重组中按直接支付和股权支付金额的15%给予补助(以当年税收的地方留存部分为限额进行补助,连续补助不超过三年,最多不超过300万元);办理土地、房产及其他资产转让过户时,相关税费地方留成部分给予全额奖励;自并购重组年度起,并购重组企业对地方财政贡献超过上年部分,连续三年给予奖励。
三、支持企业上规模。对当年销售收入首次跨越1亿元、5000万元、2000万元的企业,分别奖励企业20万元、10万元、5万元。
四、鼓励企业自主创新。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创新试点企业(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分别补助30万元、10万元。对企业或行业协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且技术开发费支出在1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企业实际支付技术开发费的30%给予补助。对企业开发的新产品(明胶空心胶囊除外)通过国家药品评审系统成功注册的,给予每只50万元的补助,一年不超过两只。
五、支持企业参与产品标准制订。凡主要负责起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奖励30万元;凡参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修订或制定的企业,奖励20万元。
六、促进企业技术改造。在本县组织实施,设备投资额(包括车间净化、空调机组、纯化水)在20万元以上,并按规定备案或核准的技术改造项目,按实际完成设备投资额的8%给予补助;采用先进全自动生产线的项目,按实际完成设备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企业购置检验设备的,按实际完成设备投资额的15%给予补助。
七、加快企业淘汰落后产能。对列入淘汰落后产能计划且按时完成拆除落后产能整体生产线的企业,按评估机构评估的落后产能资产净值给予10%的补助。
八、鼓励企业参加国内外展会。对国内展会,按5000元/标摊的标准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每次补助最高不超过1万元。对境外展会,按2万元/标摊的标准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每次补助最高不超过4万元。
九、支持企业开拓国外市场。出口额比上一年度增加的,按增加20万美元、50万美元、100万美元,300万美元分别给予2万、5万、10万,20万元人民币补贴。
十、推进企业信息化改造。支持企业利用信息化提高生产经营管理水平,对企业实施投资额在20万元以上的信息化建设项目,并按规定备案核准的,按项目实际完成的信息化设备和软件投资总额的8%给予补助。
十一、鼓励企业加强品牌建设。对被确认为“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出口名牌”“浙江省着名商标”“浙江省知名商号”“浙江名牌”“浙江出口名牌”“浙江制造”的企业(协会),进行一次性奖励。其中经国家工商总局、商务部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出口名牌奖励30万元(通过其它途径获得的奖励10万元),浙江着名商标、知名商号、名牌和出口名牌、浙江制造奖励10万元,同一企业(协会)同类产品同一等级不重复计奖(浙江制造除外)。对获得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对获得全国质量奖或省政府质量奖、省政府质量奖提名奖或省卓越经营奖、获得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
十二、加大对企业信贷支持。金融机构要加大对重点培育企业、企业兼并重组和重大投资项目在信贷上的支持,担保机构要加大担保支持。
十三、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将县胶囊行业协会列入县工业行业协会年度考核,经考核符合条件的,给予10万元奖励。鼓励县内优秀企业家、高管团队到国内外名校名企进行培训、考察、交流,支持企业、行业协会创办高端论坛,按活动直接经费的3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行业协会原则上年最高补助额不超过20万元。
十四、支持企业引进和培养高端人才。具体依据《关于深化完善“天姥英才”计划加快推进“创新强县”战略实施的意见》(新委〔2016〕83号)执行。其中,对胶囊企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奖励按规定上升一类标准执行。
十五、鼓励胶囊设备企业智能改造。在本县注册的胶囊设备生产企业,研发全自动生产线并销往本地的,按销售额的1%给予奖励。
本政策意见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执行期三年,同时新委〔2012〕65号文件停止执行。未列入本意见的政策,按现行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