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
《新昌县银行业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已经县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予以贯彻落实。
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21日
新昌县银行业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促进科技与金融结合,提升我县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推动科技创新和金融创新的良性互动,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培育一批新型科技型企业,促进科技企业的快速成长,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大对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鼓励县内各银行加大对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开展信贷业务创新,继续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重点开展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信用贷款与投贷联动业务。政府支持新昌农商银行设立“科技支行”,鼓励县内其他银行积极参与科技金融相关业务。
二、明确扶持对象。本意见明确扶持对象为具有良好成长性的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并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本县登记注册成立一年以上,产权明晰,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
(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专有技术或先进知识,企业具有有效专利和鉴定通过的新产品各2项以上;
(三)企业具备较强的创新意识,企业建有研发机构,相关技术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0%;
(四)企业具有一定的科技创新经费投入并具有持续开展科技创新活动的能力;当年有技改项目且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有产、学、研合作项目的,优先支持。
(五)重点扶持具有高成长性的企业,产值、税收、利润增长率原则上都应高于上一年度县内规上企业的平均水平。
具备上述条件的扶持对象根据企业纳税销售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上一年度纳税销售额3000万元以下的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第二类是上一年度纳税销售额3000万元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
政府成立由县领导任组长,经信、科技、财政(地税)、国税、金融办、人民银行、银监办等部门组成的认定小组对拟支持对象进行认定,原则上每半年认定一次,如有需要可随时进行认定,并建立拟支持对象名单库,入库企业名单根据情况实时进行更新。
三、扶持方式及操作流程。县内各银行机构应出台专门的信贷政策来支持我县的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建立快速审批机制,更好地支持企业发展。为更好地支持“科技支行”的发展,并发挥“科技支行”的优势,政府明确第一类扶持对象名单经认定后直接向“科技支行”提供,由“科技支行”专门按照有关信贷政策负责对该类企业的支持。第二类扶持对象名单经认定后向县内各银行机构公布并由县内各银行机构自行选择企业对接。
四、设立风险补偿金及补偿方式。由政府出资2000万设立风险补偿金,一次性存入“科技支行”。风险补偿金额度根据贷款进度进行调整,原则上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风险补偿金由县财政局兴财担保公司负责管理。各银行发放的贷款(信用贷款、投贷联动、知识产权质押等)额度暂定为风险金的十倍,以后视情况进行调整。符合条件的拟支持对象,第一类单个企业可申请享受风险补偿金贷款的年度最高贷款额限制在300万之内,第二类单个企业可申请享受风险补偿金贷款在各银行的年度贷款额之和限制在500万元之内。贷款发放之前需事先报县金融办、银监办备案,如已超限额将不再发放,贷款期限不超过二年。当全部贷款总额达到风险补偿金的10倍,即2亿元时,银行将暂停该类贷款的发放,具体由县银监办负责把控。当贷款风险发生时按比例进行补偿:对于第一类扶持企业开展的投贷联动和信用贷款以及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与原办法如有冲突按本办法执行)补偿比例按7:3进行,即政府承担70%,银行30%;对第二类扶持企业开展的投贷联动和信用贷款以及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按5:5进行,即政府承担50%,银行50%。贷款风险由贷款银行向县金融办、银监办提供依据,并由县金融办、银监办进行确认,并将确认结果交县财政局兴财担保公司。当贷款出现逾期或欠息30天且未能收回的贷款即时进行风险隔断,无须按传统的诉讼、执行等程序即可由银行在达到上述标准后凭金融办、银监办出具的贷款风险确认书及时向县财政局兴财担保公司提出代偿申请,并由县财政局兴财担保公司出具代偿通知书,涉及“科技支行”的风险补偿金由“科技支行”直接从补偿金账户中扣除,涉及其他银行的补偿金由“科技支行”根据财政局兴财担保公司出具的代偿通知划付该行。风险补偿金最迟于贷款产生逾期或欠息90天内完成代偿,并由财政在代偿后15个工作日内及时补足风险补偿金额。当贷款损失达到1000万元时,该类贷款暂停发放。风险补偿金代偿的贷款本息,县财政局兴财担保公司有权自行或者委托相关银行进行追偿,追究偿所得资金扣除诉讼等实现债权的费用后,按照本办法约定的承担比例清算后,将相关资金返还到风险补偿金专户和贷款银行。各银行的贷款协议中必须明确:如贷款发生风险后财政代偿的风险补偿金财政局兴财担保公司有权自行或委托相关银行向借款人进行追偿等条款。
五、降低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融资成本。在财政科技经费中安排专门资金,对第一类扶持企业贷款利率按银行同期基准利率的30%给予贴息,每个项目贴息时间最长不超过2年。贴息资金由“科技支行”在次年3月份之前向县金融办、银监办提出申请,经金融办、银监办审核后,由县财政给予兑付,并由“科技支行”返还给相关企业。
六、考核奖励及其他有关说明。为更好地支持科技支行的发展,财政部门在开展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时,应将金融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实绩纳入各银行综合竞争指标,并加大相应权重。对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成绩突出的银行,县政府年度考核中给予1——3分的加分,具体由考核小组评定。鉴于县内已有其他金融支持科技的相关政策出台,金融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同类项目按照就高原则,不得重复享受。